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25號
PCEV,106,板小,125,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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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周美雪
訴訟代理人 官昱漢
被   告 全國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善
訴訟代理人 巫健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設立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 號5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本件 訪問交易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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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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