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949號
PCEV,105,板簡,1949,20170209,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1949號
原   告 富全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峯
訴訟代理人 吳佩宜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訴訟代理人 陳忠慎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194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攬訴外人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空調隔間新建工程後,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間將部 分吊車工程轉包予原告進行施工,經原告完成吊車工程施作 作業後,被告更向原告追加進行空調箱組裝、五金耗材製作 等工程,兩造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計 算式:吊車工程130000元+追加工程55000元=185000元), 且原告業已依約施作工程完成,並經被告驗收無訛,然查, 原告至今尚未取得工程款,迭經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原 告更於105年5月6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支付工程款,惟被 告非但置之未理,更聲稱其尚待訴外人光洋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公司予以清償,至今拒未付款,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採購單、報價單、存證信函為證。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四、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