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724號
PCEV,105,板簡,1724,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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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1724號
原   告 曾蔡麗齡
訴訟代理人 曾建平
被   告 張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1724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4樓之房屋,租賃予利天人力仲介公司做員工宿舍多年均無 事,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6日接獲通知房屋有漏水情形 ,前往查看,發現浴室頂樓有施工痕跡,經查是19號4樓防 水施工不當,造成本人房屋嚴重漏水,經多次聯繫,被告均 推拖不予處理,原告於105年7月2日委託隆耀工程公司進行 頂樓防水工程施工,施工費用新台幣(下同)14000元,並 向土城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無奈對方厚顏推說與他無關, 故調解失敗。為此,爰依所有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求為判決:⑴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房屋之浴室樓頂漏 水、泥做施工、室內油漆施工、天花板維修。⑵被告應給付 原告1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房 屋,於102年間施工,施行屋頂全面防水工程,並於105年 8月30日完工,完工後從未發生漏水問題。未料105年初逢 連日大雨,原告發現漏水問題之同時,被告也發現相鄰之 上牆有漏水現象,待天氣好轉,被告自行委託原工程師傅 為被告屋頂範圍內、水塔內外之防水塗層之補強,原告指 控其浴室頂樓之施工痕跡,並非被告所為,期間原告曾來



電,並傳來6張照片,雙方於電話協調中,被告也明確表 示,雙方屋齡均係超過30年之老屋,在不危害雙方權益的 前提下各自修繕補強。不料原告卻忽略其對房屋應有之基 本維護,一昧指責是被告補強本身屋頂範圍所致,實屬荒 謬至極。
(二)105年8月6日當面協調與105年9月1日土城區公所調解委員 會中,原告指控,當他們拆除屋頂原有之鐵板及磚的圍牆 後,發現底下有洞,原告屋頂的漏水,顯然是鐵板及磚牆 拆除後才發現之瑕疵,原告卻認定是被告之工人所為,導 致原告房屋漏水。
(三)原告並無證據,且僅憑自己臆測,就認定並指責"絕對是" 被告之工人跨界到隔壁去做完全無意義,且損人不利己之 事,實為毫無根據之猜測,並與事實不符。被告再三強調 105年施工範圍均僅限於自家屋頂範圍,毫無理由,也沒 有必要跨界到對面,去做無謂的工程。
(四)目前原告屋頂已由水泥新堆砌成11公分高之斜坡,斜向19 號4樓。試問,誰會跑去別人家屋頂去做工程,然後讓原 告屋頂及樓梯間、屋頂的水,會及沿著斜坡流向自家人屋 頂?完全不合常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為此狀請鑒核,准如被 告之聲明而為判決,以符法治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現場並無漏水痕跡,此有本院105年 12月2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足見系爭房屋之漏水現場已 遭破壞,是欲就已遭破壞之系爭房屋現場找出漏水原因, 無異緣木求魚。矧系爭房屋現場早已清理完畢。綜上所述 ,原告之舉證尚不足證明系爭房屋之漏水確係被告所造成 ,是原告之主張,委無足採。至被告聲請本院訊問證人馮 清豐、賴溪河二人,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二)從而,原告訴請①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房屋之浴室樓頂漏水 、泥做施工、室內油漆施工、天花板維修。②被告應給付 原告1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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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