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161號
PCEV,105,板簡,1161,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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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1161號
原   告 環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磊珉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被   告 詹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11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民國(下同)104年11月間,被告於臉書上詢問有無從事 磨石子地板工程之廠商,原告負責人與之聯繫後,雙方約 定104年11月16日在工程現場即新北市○○區○○路00號 會面。會面當日,被告自稱為設計師,並遞給原告負責人 名片一張,上載「丰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詹少節」(按: 惟經原告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並無丰河 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雙方當場談妥工程細節後,被告即 請原告製作合約書傳真予伊,原告遂依據雙方洽談內容於 104年11月18日傳真簡易合約書予被告,經被告於104年11 月19日簽名回傳,原告即依據合約施做本件工程。(二)本件工程已於105年2月間全部完工,惟被告仍有新台幣( 下同)235620元(含稅)之工程款未支付,雖經原告多次 催告付款,被告皆不置理。原告遂於105年4月6日以存證 信函通知被告於函到五日內付款,惟被告迄今仍未付款。 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235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依據被告105年7月21日寄發給原告之存證信函,被告抗辯 原告未依約定施做、未經被告驗收、施作品質粗造云云, 惟查:




1、石子地坪之種類、工法眾多,經被告與原告討論後,被告 基於預算之考量,表示欲施做混凝土石子地坪(水泥灌漿 ),原告即依此協議製作簡易合約書,並經被告簽名確認 。關於兩造所施做者為混凝土石子地坪,除有簡易合約上 所載「整體地坪灌漿300psi」即水泥灌漿可資證明外,亦 有104年11月16日偕同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洽談合約內 容之黃孝文可資證明。另,原告施工時,被告及其助理林 育徵均在現場監工,黃孝文更於施工期間傳送其他案場混 凝土石子地坪研磨後之照片予被告之助理林育徵參考。故 被告事後抗辯原告所施做之地坪與契約約定不符云云,顯 然悖於事實。
2、現場鋪設之地坪高度若干與灌漿之數量、工程費用息息相 關,簡易合約乃記載:「工程範圍:詳估價單與面積圖經 甲方簽認後依所列項目、數量施工」。故被告是依據合約 之項目、數量及被告、林育徵現場指揮監督施工,縱有被 告所謂地坪影響冰庫門開關乙事(惟原告否認之),亦與 被告之施工無關。
3、原告在104年12月12日前即完成全部工程並交被告驗收, 且於撤離施工現場前,亦由黃孝文通知林育徵,故被告抗 辯未驗收云云與事實不符,況兩造合約亦無驗收之相關規 定。
4、被告抗辯原告施工品質粗糙云云,原告亦否認之。事實上 ,兩造合約是約定人工粉光,並非機器粉光,兩者之效果 及價格均不同(機器粉光價格較高),被告自然不能以人 工粉光之工法、價格要求達到機器粉光之效果。(且按: 黃孝文於完工後,有再告知林育徵機器壓縮粉光80坪費用 是62萬元,但被告對此未有回應)。
(乙)證人黃孝文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104年8 月間開始與原告合作。合作方式為由原告負責與廠商簽定 工程承攬契約,再由原告將其中部分工程交由豪門開發營 造有限公司施做,惟對外關係上,黃孝文則以原告之員工 自居,本件兩造之承攬契約即為原告與豪門開發營造有限 公司之合作案,合先敘明。
(丙)104年11月間,被告於臉書上詢問有無從事磨石子地板工 程之廠商,原告負責人與之聯繫後,兩造約定104年11月 16日在工程現場即新北市○○區○○路00號會面,當日原 告負責人並偕同黃孝文一起被告洽談。嗣後黃孝文依據兩 造洽談之內容先製作一份簡易合約以LINE傳送給被告(按 :此即黃孝文105年10月27日庭呈鈞院看的手機內檔案, 當初黃孝文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已經被黃孝文刪除),但



被告表示其預算有限,經與黃孝文討論後,黃孝文遂依據 其預算,將工程項目之「粉光」由機器粉光改為人工粉工 、刪除「防潑水劑」項目,並「數量」乙欄均予以減少, 再製成原證5之簡易合約傳真予被告簽認。以上締約過程 有證人黃孝文於鈞院之證述「(提示原證五估價單,當時 事證人製作的嗎?當時情形如何?)該估價單是我們公司 製作的估價單。當時原來的報價不是這個,原來的費用和 施工項目也不一樣,因為業主要求,所以我們要符合原告 的經濟。所以報價單不是只送一份,這一份是已經定案的 」可資證明。
(丁)而查,機器粉光與人工粉光價錢不同,效果亦有差異,此 亦有黃孝文之證述可資證明:「粉光部分是用機器壓縮和 人工壓縮是不同的,當時估價單上也有特別載明是用人工 的方式(第5項有括號人工)。」、「原本機器粉光的報 價比較高,後來定案的是人工。機器及人工的做法,在地 坪的平整度會有落差,人工的方式多少會造成地面比較不 平整的狀況。我當時也有特別強調人工粉光的精準度比較 不高,且事前都有先說明。當時施工坪數比較大,施作時 時間很短,當時水電管線都已經配好,我們進去灌漿時, 其他部分我們沒有承接,業主說其他部分都已經有人承接 ,所以我們就灌到牆上標線的部分。當時我們是按照高度 去灌,沒有另做儀器的測試。地坪有不平整的,我們後來 有去補洞,在訂合約時就有說明多少會有坑洞的狀況,所 以估價單上也有載明。後續補洞是應該要收費用,但後來 也沒有向業主收費。」。
(戊)事實上,兩造合約所施做之地板,一般都是用於戶外或倉 庫,較少用於室內,而如果依照業主吳清田所要求之磨石 子地坪,則被告所需支付之工程費用恐高達90萬元以上。 但被告連機器粉光、防潑水劑的工程費用都要節省,豈有 可能支付如此高額之工程費用?換言之,被告以較少之預 算卻要求被告達到較高之成果,實屬強人所難,亦與兩造 合約施做之內容不符。
(己)依據黃孝文之陳述:「(估價單第6項研磨有無施做?) 全部都做完了」,則原告既已完成合約內之全部工程,原 告請求被告尚未支付之235620元工程款即為有理由。(庚)系爭工程之業主吳清田所營冷凍廠房係從事冷凍食品加工 ,其要求樓地板必須防水及抗菌,但兩造契約所約定施做 之磨石子地板毛細孔較大,無法抗菌、且會吸水較易產生 異味,吳清田認為成品無法滿足其食品加工廠之要求,故 曾於105年1月間要求原告北上洽談補救方式,原告遂提出



兩種估價單(原證11)供業主選擇,但吳清田之後未再聯 絡,原告亦未再施工。
(辛)嗣原告於105年8月15日致電吳清田吳清田表示已變更設 計、後面地板鋪設聚脲等語(見105年8月30日庭呈通話譯 文),此亦有現場照片可稽(原證12)。而依據網路上查 詢之資料,「聚脲」確實具有「耐水性優異」之特性,適 合用於「食品廠」(原證13),顯然被告辯稱業主事後重 鋪地板係因原告施工瑕疵云云,恐與事實不符。(壬)被告提出之照片是否為完工之照片,原告否認。原告有問 過業主是已經完工了。原告否認有瑕疵。庭呈對話譯文, 業主說已經做完在使用了,所以非被告所述。契約內容有 寫清楚施作的項目。原告已依兩造契約內容履行等語。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與被告確有簽立承作工程合約書。原告所施作之工程 在毫無問題執行情況下,被告均按工期支付款項。惟原告 所施作工程之品質,與被告簽約時所要求相距甚遠。原告 系爭工程之施作結果,事經被告要求改善,惟原告不但屢 次推諉、草草了事,並延宕工期,且品質根本不堪入目, 此有照片為證。
(二)原告所施作之地板磨石工程,地板不但高低粗糙不平,且 造成冰庫門難以開啟,雖經被告屢次要求改善,惟原告均 置之不理。
(三)原告所謂之「完工」,根本未通知被告驗收,且事經被告 多次追索改進,原告仍置之不理,是以何來完工之說?(四)在被告向原告追索不得之情況下,被告迫於無奈,只得另 尋其他工程團隊,將系爭工程拆除重做,此均有照相存檔 為憑。
(五)綜上所陳,原告雖與被告簽立施作工程合約,但其尚未達 完工情況,且原告未通知被告驗收。故於原告施作工程不 完全之情況下,被告自無給付工程款之義務。
(六)原告於辯論意指狀中坦承與被告所簽立的契約係一磨石子 地板工程合約,惟原告施作工程之結果卻非做出磨石子地 板,原告於履行契約之過程即屬嚴重之瑕疵,並已造成被 告供成延宕及拆除重做之損失,此屬原告履約不完全之情 況,被告難道還需給付工程款與原告嗎?更何況被告曾再 三告知原告修補,惟原告均置之不理。
(七)原告所傳喚之證人黃孝文,一開始並無說明與原告是合夥 關係,而在上次(即105年11月29日)開庭時始承認與原 告是事業伙伴。在渠等彼此利益共生之情況下,原告及其 所謂證人之證詞實不可採,且有更需詳加審酌之必要。



(八)原告於105年11月29日所提之原證10估價單,被告從未見 過,不知此估價單有何異議。被告從頭到尾要求原告的作 法均為磨石子地坪,無論賺錢或賠錢被告都會自行承擔。 而原告在未告知被告之情況下,豈可自行改變做法。(九)對於合約書原本業主名稱負責人簽名之真正不爭執。原告 施作之工作物有瑕疵。當初是說要做磨石子地板,但做出 來只是水泥灌漿。原告做出來的不是被告要的。業主叫吳 清田。當初都是黃小姐跟被告談的。本案做的是磨石地板 ,是直接在混凝土上研磨。被告要求的是磨石子地板,但 原告給的根本就不是。且原告施工成品不堪使用各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一)依原告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承攬之工程項目、報酬如下: ┌───┬────────┬──┬──┬──┬───┐
│項 目│說明 │單位│數量│單價│合計 │
├───┼────────┼──┼──┼──┼───┤
│ 1 │整體地坪灌漿3000│m3 │50 │1900│95000 │
├───┼────────┼──┼──┼──┼───┤
│ 2 │壓送車 │m3 │50 │440 │22000 │
├───┼────────┼──┼──┼──┼───┤
│ 3 │地坪扎筋綁鐵 │m2 │264 │340 │89760 │
├───┼────────┼──┼──┼──┼───┤
│ 4 │土尾搗漿 │乙式│ │1200│1200 │
├───┼────────┼──┼──┼──┼───┤
│ 5 │粉光(人工) │m2 │264 │127 │33528 │
├───┼────────┼──┼──┼──┼───┤
│ 6 │石子地坪研磨 │m2 │264 │850 │224400│
├───┼────────┼──┼──┼──┼───┤
│ 7 │光澤劑熱拖 │ │ │ │ │
├───┼────────┼──┼──┼──┼───┤
│ 8 │硬化劑噴灑(含高│ │ │ │ │
│ │拋機研磨) │ │ │ │ │
├───┼────────┼──┼──┼──┼───┤
│ 9 │防潑水劑 │ │ │ │ │
└───┴────────┴──┴──┴──┴───┘
此有原告所提承攬工作表影本乙件在卷可稽(原證5)。 參以證人即系爭工作業主吳清田到庭結證稱:「(提示原 證五,兩造簽訂之估價單,是否為證人之中和冷凍廠房? )是。」、「(工程項目編號一整體地坪灌漿3000psi是 否有完工?)工程我都發包給被告詹金龍,有部分完成。 」、「(現場還有什麼部分沒有完成?)現在已經全部完



成交給我了。工程我是在去年發包給詹金龍,詳細時間我 不記得了,拖了好久。從發包到交給我大約超過三、四個 月,就因為這個工程問題拖了很久,造成我損失很大。」 、「(哪些部分當初沒有依照時程完成?)地磨石子的部 分有坑洞,與當時約定的工作內容相差太遠,所以一直沒 有完成。」、「(發包工程時是只有地坪,還是有包含其 他?)水、電等很多項目,地坪只是一部分。我有指出樓 梯間就是磨石子的,我有給詹金龍看。我不知道原告跟被 告之間的契約。後來是換了另一種工法才完成(抗菌地坪 ),原先磨地坪的部分我沒有支付費用,因為沒有完成。 後來舖設的可以防水、抗菌,但原來磨石子的方法應該沒 有辦法百分之百防水。地坪除了有坑洞外還有很多缺失, 地坪與接縫處有很多問題。冷凍庫開關部分現在有一點點 卡卡的,之前是打不開的狀況。」、「現在還是會卡卡的 。」各等語,足見被告所辯前揭工作原告並未完成,為可 採取。至證人黃孝文之證詞尚不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附此敘明。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2356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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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丰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