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莉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婷婷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