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程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微信徵信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
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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