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板橋簡易庭(民事),勞訴字,104年度,75號
PCEV,104,勞訴,75,2017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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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石人仁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德霖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仕鵬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58 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99元,原告已如數繳納,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 受民事案款通知在卷為憑,又依上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裁判費,是原告溢繳二分之 一之裁判費10,450元(計算式:20,899元×1/2 =10,45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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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