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許睿祥
梁榮晉
沈龍豪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
年1月23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125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睿祥、梁榮晉、沈龍豪互相鬥毆,各罰鍰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許睿祥、梁榮晉、沈龍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6年1月15日19時8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星光大道KTV。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
⑶證人王雅琴於警訊中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