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七號聲 請 人 賴木水上列聲請人因與賴曜朋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九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