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353號
TPSV,106,台聲,353,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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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 請 人 陳國松
      江原貴
      汪文弘
      張 琮
      許維民
      游邵全
      劉文博
      劉順德
      潘忠雄
      蔡明志
      賴正斌
      羅慶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佑豐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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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豐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