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327號
TPSV,106,台聲,327,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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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闕月晏
法定代理人 闕進益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周招治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
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九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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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