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睿翔
選任辯護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
五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所記載之上訴人姓名「曾睿祥」,均更正為「曾睿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訴人之姓名部分,因有前述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