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6年度,129號
TPSM,106,台抗,129,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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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九號
抗告人 呂芳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八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五
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二號),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 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呂芳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 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再提起 抗告,竟再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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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