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6年度,741號
TPSM,106,台上,741,20170222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一號
上 訴 人 吳家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
度上訴字第二六一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
0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 訴人吳家振有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一之㈠所載之未經 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長槍1 支,一之㈡所 載之收受屬森林主產物且為贓物之牛樟木之犯行,均甚為明 確,因而維持第一審就事實一之㈠部分,論以非法持有可發 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於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 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8 萬元,並 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就事實一之㈡部分,論以森林法第50條 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於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量處 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31萬元;復就上開主刑部分,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34萬元;以上宣告刑 及定執行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均各諭知其如易服勞役折算 標準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述其調查、 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二、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雖於偵查及第一審供稱自己曾持扣 案土造長槍至新竹縣湖口鄉試射,然嗣於原審即更正實係由 友人試射,縱認上訴人確曾持扣案土造長槍試射,然試射地 點乃荒郊野外,並無可能造成他人危險,況上訴人從未持扣 案土造長槍供犯罪使用,應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 用。惟原判決未說明上訴人所辯上情不足採信之理由,亦未 依上開規定減刑,有理由不備及不適用法則之違法。㈡上訴 人雖於偵查中供承: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 友人說他在山上工作,伊有想過「大頭」應該是做盜採牛樟 木的,「大頭」送伊牛樟木時,伊有想過可能是從山上盜採 下來的等語,並於第一審就事實一之㈡部分,坦承檢察官起



訴之犯罪事實,然嗣於原審已改稱:對該木頭為牛樟木並不 知情云云。上訴人與「大頭」僅見過2、3次面,上訴人若知 該木頭為牛樟木,豈會甘冒被查獲之風險而收受?況上訴人 收受該木頭,與「大頭」彼此間並無一定之對價關係,僅係 「大頭」以之供抵充區區數百元債務。惟原判決未予詳查, 亦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三、惟按:
㈠、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 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 權審認、裁量之事項。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為事實一之㈠部分 之犯行,並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及情輕法重之處,尚 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餘地,已載述其理由(見 原判決第9頁,理由三、㈡之1),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㈡、採證認事、取捨證據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乃事實審法院之 職權,苟其採證認事之論斷無違證據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 違法。原判決就事實二之㈠所示之上訴人主觀犯意部分,已 依據上訴人於檢察官偵訊及第一審所為相關自白供述,參酌 上訴人於原審供稱:該木頭很香等語,及扣案之國有牛樟木 重28公斤,材積0.025 立方公尺,體積非小、重量頗重,上 訴人復自承係從在山上工作、綽號「大頭」之友人處收受, 並無合法來源相關文件等情,因認上訴人於收受時,就該牛 樟木係屬森林主產物且為遭盜伐之贓物一節,應有所認識。 所為此部分之推理論斷,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且未 違反經驗、論理等證據法則,亦無理由不備或調查未盡之違 誤可言。上訴意旨㈡,核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及 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專憑己見,漫事爭執,亦非適 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上訴意旨以上情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 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王 復 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