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6年度,613號
TPSM,106,台上,613,20170208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號
上 訴 人 林秋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
第二八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
毒偵字第二四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秋桂不服第一審論處其犯施用第一級 毒品累犯罪刑,併諭知沒收等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 訴書狀所敘非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 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 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意旨仍以其已迷途知返,確有心上進,與毒品絕緣,請 斟酌其家庭、父母困苦之情,予以減輕其刑云云,而對原判 決上開程序駁回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法定 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無從 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