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原 告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錦瑭 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唐承健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王皓正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 鄭耀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上列當事人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當事人欄「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王皓正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及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承健」、「共同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王皓正律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之裁判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蔡如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