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06年度,6號
IPCM,106,刑智上易,6,20170224,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5 年度智易字第4 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612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國庭明知「蜜桃成熟時33D 」及「超 時空攔截」視聽著作(下稱系爭視聽著作),分別為勝琦國 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琦公司)、采昌國際多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 之視聽著作,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未經著作權人或其專屬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分別自民國(下同)10 3年12月25日某時起至104 年3 月間 被警方查獲時止,及10 4年2 月6 日某時起至104 年3 月間 被警方查獲時止(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誤載為「分別自民 國103 年12月25日某時起及104 年2 月8 日某時起至105 年 3 月間被警方查獲時止」,嗣更正為上開時間,見本院卷第 16頁),在其屏東縣○○市○○里○○路000 號住處,利用 網際網路,以會員帳號「rt0000ing 」將「蜜桃成熟時33D 」及「超時空攔截」視聽著作分別上傳至其在隨意窩網站上 所申設使用之「黃小毛」部落格(網址http://vlog.xuit00 .net /rt00000ng )上由網路服務業者所提供之磁碟空間內 ,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並免費下載觀看前揭視聽著作,以此 方式侵害上述著作權人之上開著作財產權。案經勝琦公司、 采昌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認被告 黃國庭先後2 次所為,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本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5 月19日以 104 年度偵字第8612號提起公訴,原審判決以被告於103 年 11月間起至104 年4 月9 日止,接續上傳他人享有著作權之 26部視聽著作至上開其在隨意窩網站上所申設使用之「黃小 毛」部落格上由網路服務業者所提供之磁碟空間內,供不特 定人上網瀏覽並免費下載觀看前揭視聽著作,而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4 年8 月19日以 104 年度智簡字第17號判決有罪確定,認被告本案之犯行係



其前案接續行為之一部分,與前案屬實質上一罪關係之同一 案件,而為免訴之判決,並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到院。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國庭於前案供稱:「我確實於 103 年11、12月陸續將『魔法黑森林』等26部影片張貼在隨 意窩黃小毛的影音部落格」,至於本案的「蜜桃成熟時33D 」及「超時空攔截」兩個影片係在103 年12月25日某時及10 4 年2 月6 日某時起至104 年3 月間被警方查獲時止的期間 內上傳的。則被告上開二次重製並上傳影片之開始時間已有 區隔,且上傳影片亦與前案之26部影片有別,是依一般社會 通念,被告於不同時間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行為,並無 時間密接之情形,亦難認為主觀上係基於一概括之行為決意 所為,各行為可獨立評價,似無依接續犯論以一罪之餘地( 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判決案例參照), 原審認被告本案之犯行係其前案接續行為之一部分,與前案 屬實質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遽為本案不受理之判決,認 事用法,尚有未洽,爰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 決云云。
四、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 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 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刑事判例參照)。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 ,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 、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 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 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 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 ,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11 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按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 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 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 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 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 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見最高法院70年台上2898號判例、71 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例意旨)。
五、經查:本案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黃國庭重製並上 傳系爭視聽著作之時間為自103 年12月25日某時起至104 年 3 月間被警方查獲時止,及104 年2 月6 日某時起至104 年 3 月間被警方查獲時止,而被告於另案之犯罪事實,係103 年11月間起迄104 年4 月9 日為警查獲時止,以同一會員帳



號「rtkuoting 」,將「魔法黑森林」等26部視聽著作陸續 上傳至被告之「黃小毛」部落格磁碟空間內,供不特定人上 網瀏覽並免費下載觀看前揭視聽著作,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 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 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 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於104 年8 月19 日 以104 年度智簡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判決 書內容見本院卷第22-26 頁,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6 頁) 。前案件上傳影片之時間與本案甚為密接且屬重疊,且均係 將視聽著作上傳至同一部落格內,足認被告係本於一個行為 決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並侵害不同權利人之著作財產 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原審僅論接續犯而未論想像競合犯,雖不無疏漏,惟被告 本案與前案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屬裁判上一罪,為同一案 件,並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原審諭知免訴之判決,並 無不合。檢察官雖以被告本案二次重製並上傳影片之開始時 間已有區隔,且上傳影片亦與前案之影片有別,難認為係基 於一概括之行為決意所為,並無依接續犯論以一罪之餘地云 云,並援引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判決為其論據。 惟查,被告本案重製並上傳影片之時間與前案之犯罪時間密 接並重疊,且均係將未經授權之視聽著作上傳至同一部落格 ,於社會通念上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至於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 第11號判決認定之事實,係該案被告先後在台北市及台南市 之不同地點,向店家承租櫃位販賣侵害著作權之物品,且二 次行為之時間相隔約10個月,故難認為被告主觀上係基於一 概括之行為決意所為,不成立接續犯,該案與本案之犯罪情 節顯有不同,自難採為有利之論據,檢察官執上揭理由指摘 原審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非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