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206號
STEV,106,店補,206,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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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侯國謀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立信等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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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