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侯國謀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立信等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