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田尋一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盈縈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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