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5年度,531號
SSEV,105,新小,531,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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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新小字第5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隆盛
被   告 方寶賢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新小字第531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2月2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第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任婉筠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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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