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05年度,70號
TLEV,105,六簡調,70,2017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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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調字第70號
原   告 張新榮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山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陳報狀所附之戶籍資料,其中「林德水」、「陳為樂
  」、「林木水」、「陳松杉」、「陳松田」、「陳坤池」、
  已死亡,原告應補正「林德水」、「陳為樂」、「林木水
  、「陳松杉」、「陳松田」、「陳坤池」之除戶戶籍謄本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若繼承人有
  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
  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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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