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5年度,336號
TLEV,105,六簡,336,2017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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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連弘學
被   告 廖敏慧
      廖美麗
      廖美雪
      廖萬教
  原告因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扣除之前已繳裁判費
  3,640 元外,尚應補11,9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1,467,6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之1 暨司法院頒「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
  分配辦法」第2 條第3 款之規定,『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
  易事件,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三、當事人已為本案言詞
  辯論,惟其未為本案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
  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改分通常訴訟事件,由原
  法官依通常程序繼續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暨已逾50
  萬元,非屬簡易事件,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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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