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5年度,208號
TLEV,105,六簡,208,2017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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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0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文献
      林陳運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富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林文献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上訴利益160,000 元);上訴人林陳運娣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 元(上訴利益100,0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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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