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83號
原 告 黃曉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竹林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2,15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