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82號
CHEV,106,彰小,82,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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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8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貽靚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32,750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被告林貽靚之住址及戶籍謄本(本院經向彰化縣警察局
  彰化分局查詢結果,查無相關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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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