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36號
GSEV,106,岡補,36,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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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瓊華(原名:常
林瓊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乙份)及陳報被告林瓊華(原名:常林
華)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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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