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卓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8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