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5年度,369號
GSEV,105,岡補,369,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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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卓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8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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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