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再簡字,106年度,1號
PTEV,106,屏再簡,1,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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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再審被告  柯慶得
      柯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
本院104 年度屏簡字第26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再審原告就本院104 年度屏簡字第262 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因再審 被告柯慶章柯慶得(下稱柯慶章柯慶得)於系爭事件曾 表示:「柯慶章柯慶得係兄弟關係,柯慶得在民國(下同 )90年12月間因投資生意需要資金,乃向被告柯慶章借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柯慶章基於兄弟情誼,遂應允出借,柯 慶章在90年12月2 日交付借款15萬予柯慶得以支付第一期投 資款,嗣在91年1 月15日交付借款35萬予柯慶得以支付第二 期投資款。豈料,柯慶得之投資並不順利,遲遲無法還款, 迫至91年10月初,柯慶章柯慶得催促清償欠款,然柯慶得 表示短期無力還款,經雙方協議,柯慶章遂同意柯慶得延期 一年後還款,但柯慶得須提供坐落屏東縣○○鄉○○○段00 000 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土地及系爭抵押權)予 柯慶章做擔保。」等語,而認柯慶得雖未將50萬之款還項返 還予柯慶章,但卻於91年10月1 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 其所繼承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5 移轉登記予柯慶章,業據 再審被告陳述明確,後系爭土地已買賣10餘年,再審被告均 未將系爭抵押權塗銷,顯認柯慶得為躲避債務之避索,而通 謀虛偽設定系爭抵押權,原審就再審被告為何未將上開抵押 權塗銷及是否有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等有違常情之事,漏未 斟酌,此屬發現確實之新證據、重要事證漏未斟酌,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請求 原確定判決廢棄,並請求駁回再審被告之訴等語。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但再 審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⑴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⑵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⑶應於如



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⑷再審理由及 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 、第501 條第1 項及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兩造間於系爭事件經本院於104 年12月10日判決,再 審原告於104 年12月15日收受判決正本,而未提起上訴,系 爭事件復於105 年1 月10日確定等節,有判決正本、送達證 書可憑(見系爭事件卷第151 至154 頁),復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再審原告固以前揭詞主張認發 現確實之新證據、重要事證漏未斟酌。惟再審被告之上開辯 詞,於104 年7 月15日民事答辯狀即已提出,再審原告亦於 同日簽收該答辯狀繕本,且再審原告於本院歷次審理均有到 庭,本院亦有調取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並於本院審理 時提示該登記資料,並隔離訊問再審被告系爭抵押權設定之 緣由,另再審原告亦有聲請閱卷,有屏東縣里○地○○○○ 000 ○0 ○00○○里地○○○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資料 、104 年7 月15日民事答辯狀原告收到繕本簽收章、本院屏 東簡易庭民事報到單、言詞辯論筆錄可佐(見系爭事件卷第 30至40、50、60、62、68至71、129 、131 至132 、134 、 146 至148 頁),基此,再審原告於系爭事件審理中即已知 悉其於本件主張之所謂新證據、重要事證漏未斟酌等情,堪 認再審原告至遲於收受系爭事件判決時即104 年12月15日應 可知悉上開再審事由,而其遲至105 年11月21日始提起本件 再審之訴(見民事再審狀本院收文戳章處),顯已逾30日之 不變期間。本院復於106 年1 月25日函詢再審原告敘明本件 再審理由何時發生及知悉,再審原告仍已前揭詞主張,而未 敘明何時知悉本件再審理由,亦有本院屏東簡易庭106 年1 月25日屏院進屏民文106 屏再簡字第1 號函及民事陳報狀可 考,準此,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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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