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5年度,478號
PTEV,105,屏簡,478,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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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78號
原   告 陳永昇
      陳永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鐵
被   告 楊景昌
      楊景惠
      楊家驊
      楊文豐
      楊文榮
      楊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7 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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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