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4年度,238號
PTEV,104,屏簡,238,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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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38號
原   告 曾勇郎
      黃艷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張清水
訴訟代理人 鍾秋香
      邱南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4 年度屏簡調字第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 判為本件之先決法律關係,經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本院104 年度屏簡調字第33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嗣改分105 屏簡字第158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開民事訴訟業已終結等情,業經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全卷查 明無訛。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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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