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1063號
SLEV,105,士簡,1063,201702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曹鈺紫
被   告 王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