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送達代收人 孫德賢
被 告 廖錞郬即廖純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廖錞郬即寥純卿」之記載,應更正為「廖錞郬即廖純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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