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漢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參點零陸參零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被告陳漢柏前因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 度訴字第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 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憑,竟仍不知悔改,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