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6年度,31號
SLEM,106,士簡,31,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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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銘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909、2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銘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 03年度審簡字第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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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