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白宜欣
被 告 郭嘉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6 年度士交簡字第8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17日酒後駕車,肇事撞擊 原告所有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致原告受有修車費新台幣 (下同)6,000 元損害,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 :被告應賠償原告6,000 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二、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已於106 年1 月20日判決在案,依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 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 前,不得提起。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 狀係於106 年1 月26日始到達本院,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併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