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救字,106年度,1號
CYEV,106,嘉救,1,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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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曹智翔
法定代理人 曹正安
相 對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又 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核定應全部准予扶助,有該分會民國105年11月3 0日,編號0000000-N-019之審查表1 份在卷可憑,且聲請人 對相對人所提請求給付保險金之訴訟,亦經繫屬本院(案號 :105年度嘉保險簡調字第2號),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案件卷宗查明屬實。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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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