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06年度,104號
CYEV,106,嘉小調,104,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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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王翰硯
相 對 人 范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之前,被告已於民國 102年12月間遷入臺中市 ○○區○○里○○街000巷00號3樓之戶籍地,有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 1紙可憑。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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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