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5年度,198號
CYEV,105,朴簡,198,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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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簡字第198號
原   告 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閣
訴訟代理人 侯玉滿
被   告 楊惠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2 年4 月24日至107 年4 月24日止,分60期,每期1 個月,按期平均攤付本息, 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機動計算;貸 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 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五成計收違約金。詎被告自105 年5 月24日起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借款本金117,661 元、利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 約定書、全國農業金庫歷年存放款牌告利率查詢、放款戶利 率異動表、放款戶應繳利息合計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 │
├─────┼────────────┼──────────┤
│117,661元 │①自民國105 年5 月25日起│自民國105 年6 月26日│
│ │ 至民國105 年6 月25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6 個月以內者,依逾期│
│ │ 。 │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
│ │②自民國105 年6 月26日起│庫基準利率年息2.816%│
│ │ 至民國105 年12月26日止│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 │ ,按年息3.0976% 計算之│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
│ │ 利息。 │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
│ │③自民國105 年12月27日起│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2.│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2│816%加五成計算之違約│
│ │ 4%計算之利息。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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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