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916號
原 告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斌
訴訟代理人 游光晟
被 告 黃淑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原告就訴外人李仲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李仲傑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直售部業務 專員,被告為其人事保證人,並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與原 告簽訂人事保證契約,約定於李仲傑任職原告期間,如有違 背法令規章或虧空公款、侵占等情事,致原告受有損害,被 告應負賠償責任,詎料於保證期間,李仲傑利用職務之便, 於105 年6 月28日前2 個月之某日至105 年6 月25日間,將 其向客戶收取之旅費、辦理簽證、護照等費用共新臺幣(下 同)481,450 元予以侵占入己,未繳回公司,而李仲傑所犯 業務侵占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889 號刑事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就李仲傑上開業務侵占行為 ,被告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爰依人事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1,45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聘僱契約書暨保證規約為 證,且經本院調閱105 年度易字第889 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 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 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56 條之1 定 有明文。又按系爭保證契約約定:「被保證人於任職期間或 離職後,本公司如發現其違反法令規章或虧空公款、侵占、 竊盜或毀損財物或其他任何致本公司受損之行為及移交不清 等情事,保證人均應負賠償責任」,兩造就訴外人李仲傑任 職原告公司期間之職務行為,既有上開約定,而李仲傑於保 證期間確發生侵占客戶交付之旅費、辦理簽證、護照等費用 款項之情事,則原告依上開約定,就李仲傑上開業務侵占行 為,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
㈢按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 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 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民法第756 條之2 定有明 文。查李仲傑侵占之合額合計481,450 元,而李仲傑之105 年度薪資總額為133,477 元,有其薪資條在卷可稽,故被告 賠償金額應以133,477 元為限。再本件人事保證為普通保證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 ,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即學說上所謂檢索抗辯權,其性 質為一種延期之抗辯,故在債權人訴之聲明範圍內,普通保 證人主張檢索抗辯者,法院固應為附條件之判決,縱保證人 未主張檢索抗辯權時,為符合保證債務之補充特性,法院仍 應為附條件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人事保證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於原告就李仲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給 付原告133,47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 年1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雖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然被告為普通保證人,於原告 未就李仲傑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原告得拒絕清 償,本院亦因之為附條件之判決,故性質上不適於假執行, 爰不予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應由兩造依其勝敗比例分 擔,即被告負擔1,467 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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