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呂承謚
被 告 蔡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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