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5年度,384號
OLEV,105,員簡,384,2017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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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昱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宗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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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