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被 告 林詩堯(原名林郁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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