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5年度,500號
NTEV,105,投小,500,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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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5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煥卿
複代理人  徐碩伶
被   告 洪育婷
      呂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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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