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5年度,173號
PKEV,105,港簡,173,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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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73號
原   告 陳正興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律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3 月8 日11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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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