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5年度,206號
PDEV,105,斗小,206,2017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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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20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王美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64元」。原判決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
│ │(新臺幣) │ │ │
├──┼─────┼────────┼───────┤
│1 │4,934元 │自民國105年9月6 │14.73%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2,841元 │自民國105年9月6 │14.98%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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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