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509號
NHEV,105,湖簡,509,2017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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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林尚叡

法定代理人 林平夏
上 訴 人 林珏諺
上列上訴人與徐安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97,27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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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