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莊雨靜
代 理 人 蔡杰熾
呂政達
相 對 人 林昆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臺西鄉,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0頁),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