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0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陳勇輯
被 告 羅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四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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