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4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被 告 泓崴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育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崴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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