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何志遠
被 告 曾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3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壹元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